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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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三个规定”指的是: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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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下四个关于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问题的司法解释,其法律精神及原则充分阐述了国家赔偿限制人身自由金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单位补发工资是善后落实冤狱政策。同时,更加充分证明,国家实施《赔偿法》后,善后落实冤狱政策同步进行是不容争辩的事实。因为,单位给收到错捕、错判的职工补发工资,是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工资政策的规定对受害职工所采取的一种安抚措施。而赔偿义务机关对被错捕、错判,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公民按照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支付赔偿金,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不能相互混淆,更不能替代。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李勇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 2000年1月10日 [1999]赔他字第30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年10月10日[1999]黑法委赔批字第4号《关于赔偿请求人李勇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对李勇申请国家赔偿一案请示中第一种意见,即赔偿请求人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事实发生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李勇1995年7月13日至1996年2月14日被限制人身自由权的部分,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原单位已补发工资与国家予以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方式,两者不能混淆,更不能替代。此复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国家赔偿不应扣除已补发工资的批复(2000年1月10日 [1999]赔他字第2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年7月6日[1999]宁高法赔他字第3号《关于蒋广秀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后者是一种善后工作,不能相互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因被侦查、检察、审判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限制人身自由的,无论其所在单位补发工资与否,该公民有权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国家赔偿。本案固原县人民法院、固原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全部共同赔偿义务,蒋广秀补发的工资不应扣除。此复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国家赔偿不应扣除已补发工资的批复(2000年1月10日 [1999]赔他字第20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年6月10日[1999]陕高法委赔字第6号《关于王至诚申请赔偿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因被侦查、检察、审判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该公民有权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混淆。不能基于单位已经补发工资就剥夺该公民依法获得的申请并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王至诚于1995年1月1日以前被错误羁押的部分,根据以前的规定已经补发工资,国家不承担赔偿义务;其于1995年1月1日以后被错误羁押的部分虽也已补发了工资,但不影响其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国家赔偿。此复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已由单位补发国家是否还应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批复(2000年1月26日 [1999]赔他字第21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年6月22日[1999]辽法委赔疑字第1号《关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已由单位补发,国家是否还应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赔偿。国家赔偿与企业补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方式,不应混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作出赔偿决定。此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关案件的批复可以看出,我国不采取“损益折抵”原则。原因在于国家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性质不同,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而承担的责任,而单位补发工资是当事人基于双方的劳动合同而取得的收益,国家不能因为当事人得到了其他收益而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而且,损益相抵是为了防止受害人不当得利,它一般是与“补偿性赔偿”相联系的。而我国《国家赔偿法》目前确立赔偿仅是抚慰性的,不是“全部赔偿”,它仅赔直接损失,不赔间接损失。鉴于此,我国未采取损益相抵的原则。(摘自《国家赔偿全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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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uzea的头像
    liuzea 2025年08月22日

    我是六泽号的签约作者“liuzea”

  • liuzea
    liuzea 2025年08月22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是什么”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是什么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 liuzea
    用户082201 2025年08月22日

    文章不错《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是什么》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