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关“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规定”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规定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构成自首,对于积极自首的犯罪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是自行前往公安机关的当然可以认定为自首,如果是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等方式也可以认定为自首,经过亲友劝说向公安机关投案的,也构成自首。
法律分析
1、这是关于自首的规定,对于自首,我国刑法认定较为宽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如果构成自首的,需要在案发后,司法机关尚未将其捉拿归案之前积极主动投案,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所属单位、社区、上级领导等投案自首,并且应当是自愿的前往,并不是被强制的,个人积极主动投案自首当然成立自首,在亲友的劝说下,向有关机关投案并且如实陈述的,也构成自首,但是如果是被亲友等强制押送到有关机关的,不能认定为是积极主动投案,应当认为是被动的。如果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可向哪些地方投案自首
自首 从根本上反映了当事人对自己的所作所为的一种态度,自愿认罪伏法并且主动 投案自首 可以节省我国的司法资源,最关键的是当事人因为有了自首的这种情结所以对量刑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的,可是自首的情节以及产生的影响这也是需要进行严谨的认定的。而且, 刑诉法 自首的相关规定也是需要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的。 一、刑诉法自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 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 管辖 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 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对于自首情节,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犯罪事实或 犯罪嫌疑人 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7、犯罪较轻(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 一审 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9、被告人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在决定对被告人的具体处罚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二、如何认定自首? 关于自首,我国《 刑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这是对自首的定义以及对自首犯如何处罚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自首的定义及其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自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 传唤 、讯问或者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愿意接受审查和追诉的。这里的司法机关应指所有的司法机关。犯罪分子犯罪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司法机关投案的,也属于自首。 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为了消除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的,或者先行以书信、电话、电报等投案的,都应当属于投案。有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因其他原因在被司法机关或其他组织盘问、教育过程中,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罪行的,也属于自动投案。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要查证属实的,也属于投案自首。有的犯罪嫌疑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劝告,由亲友送去投案,对于这些情形也应认定为投案自首。不论以上述何种形式投案,自动投案的实质是犯罪分子自愿把自己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因此有的犯罪分子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机关是否掌握,都必须如实地全部向司法机关供述,不能有任何隐瞒。至于有些细节或者情节犯罪分子记不清楚或者确实无法说清楚的,不能认为是隐瞒。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实和主要情节说清楚,就应当认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轻或者供述一部分,还保留一部分,企图蒙混过关,就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只供述自己所犯数罪中的部分犯罪的,则只能认定该部分犯罪为自首。 共同犯罪 中的犯罪分子不仅应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应供述与其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共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根据本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犯罪较轻的,也可以免除处罚。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不仅自己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同时也为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以自首论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来说,要想得到从宽处理,机会不只一次,也就是说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或者在服刑期间还可以争取自首。 这样规定为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可见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当中提到,对于自首的材料公安机关必须要迅速的进行审查,结合自首的时间,罪行的轻重以及当事人悔罪的表现等诸多因素来量刑的,一般在公安机关还没有发现罪行之前主动自首的,在量刑的时候能够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的。
自首,二个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缺一不可。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如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该罪行能否认定为司法机关已掌握,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关于“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规定”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liuzea]投稿,不代表六泽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liuzea.cn/zsfx/202508-16010.html
评论列表(3条)
我是六泽号的签约作者“liuzea”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规定”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规定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自...
文章不错《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规定》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