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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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新--党组书记、副局长

一、工作简历:

1970.0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一师五团二连接受再教育;

1970.12 中国人民解放军疆字120部队23分队服役;

1975.02 乌鲁木齐第二钢铁厂工人、组织股青年干事、团委副书记;

1979.09 自治区果品公司供销科业务员、副科长(其间:1983.09—1986.08在新疆电大商业企业管理专业学习);

1987.03 自治区供销社土产果品公司副经理(其间:1992.06—1993.07在山东省供销社挂职任社长助理);

1994.01 自治区供销社计划处处长;

1994.03 自治区供销社计划处处长、果品公司经理;

1995.01 自治区供销社主任助理、计划处处长、果品公司经理、外贸公司经理;

1996.09 自治区供销社党委委员、理事会副主任(其间:1997.09—1997.12在自治区党委党校地厅班学习;1999.09—2000.01在中央党校新疆班学习);

2002.12 塔城地区行署副专员;

2005.12 塔城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

2007.03 塔城地委副书记、行署常务副专员;

2009.03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二、工作分工:

主持区局党组全盘工作。分管政治部、督查内审处的工作,对全区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

弯海川-党组副书记、局长

一、工作简历:

1975.08新疆伊吾县淖毛湖农场接受再教育

1978.11新疆哈密钢铁厂工人

1980.08新疆财政学校税收专业学习

1982.07新疆财政学校教员

1987.07新疆财政学校学生科副科长

1988.09新疆财政学校学生科科长

1993.03新疆财政学校副校长

1994.06新疆财政学校校长

1996.05新疆财政学校党委书记、副校长

1997.11自治区财政厅法制税政处处长

1998.11自治区财政厅法制税政处处长兼社会保障处处长

(1997.09—1999.07 新疆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0.10 自治区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06.11至今自治区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厅长

2006.11至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二、工作分工:

主持全局行政业务工作。分管计划财务处的工作,对全区地税系统行政监察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负总责。

于利民-巡视员

一、工作简历:

1973.10-1976.10 昌吉州六工公社接受再教育

1976.10-1977.01 昌吉州党校学习

1977.01-1978.04 昌吉州劳动局干事

1978.04-1987.04 昌吉州党委组织部干事

1984.09-1986.07 江苏常州教育学院学习

1987.04-1988.08 昌吉州党委组织部青干科副科长

1988.08-1990.07 昌吉州党委组织部青干科科长

1990.07-1992.03 昌吉州党委组织员、组织部青干科科长

1992.03-1992.12 昌吉州党委组织员、组织部办公室主任

1992.12-1997.12 昌吉州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1997.12-1998.10 昌吉州党委组织部部长

1998.10-2001.03 伊犁地区党委委员组织部部长

2001.03 - 2010.01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2010. 01 至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巡视员

二、工作分工:

协助党组书记、副局长王建新同志管理全区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及督查内审处的工作,协助党组副书记、局长弯海川同志管理全区地税系统行政监察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分管驻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组、监察室的工作。

李体超-党组成员、副局长

一、工作简历:

1975.01-1978.07 福海县接受再教育

1978.08-1981.07 新疆财贸学校税收专业学习

1981.08-1985.07 阿勒泰地区财税处

1985.08-1987.07 新疆财经学院学习

1987.08-1994.07 阿勒泰地区税务处副科、正科、副处

1994.07-1999.09 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1999.09 至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二、工作分工:

分管区局稽查局、政策法规处的工作。

夏代提.海木都拉-党组成员、副局长

一、工作简历:

1981.07—1988.07 自治区财政厅文行处干部

1988.07—1994.10 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副处长

1994.10—1997.11 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处长

1997.11—2001.05 自治区财政厅文行处处长

2001.05—2002.01 自治区财政厅行政政法处处长

2002.01—2006.05 自治区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副厅级)

2006.05 至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二、工作分工:

分管区局所得税处、直属征收局的工作。

张英俊-党组成员、副局长

一、工作简历:

1980.07-1986.11 新疆财院教务处

1986.11-1993.05 自治区税务局征管处工作

1993.05-1993.12 自治区税务局征管处副处长

1993.12-1994.06 自治区税务局人事处副处长

1994.06-1997.01 自治区地税局人教处副处长

1997.01-2001.05 自治区地税局税政二处处长

2001.05-2004.03 自治区地税局计财处处长

2004.03-2006.05 自治区地税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2006.05 至今自治区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二、工作分工:

分管区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计算机中心、票证管理所的工作。

秦永强-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一、工作简历:

1972.04-1974.11 哈密地区巴里坤接受再教育

1976.08-1990.03 新疆财校财院工作

1990.03-1994.06 自治区税务局工作(90.12-94.06 税务咨询所)事务所副

所长

1994.06-2001.05 自治区地税局计财处处长

2001.05-2001.06 自治区地税局人教处处长

2001.06 至今自治区地税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二、工作分工:

分管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的工作。

方章荣-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一、工作简历:

1982.07-1993.04 自治区税务局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1993.05-1993.12 自治区税务局税政一处、税政四处副处长

1994.06-2000.12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副处长、处长

2001.01-2002.02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2002.02-2005.07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2005.07-2006.05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2006.05 至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2007.03-2007.09 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副司长(挂职))

二、工作分工:

分管营业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的工作。

周维平-党组成员、副局长

一、工作简历:

1974年7月至1978年9月在内蒙古自治区牧区插队知青

1978年9月至1982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系本科学习

1982年7月至1984年7月在公安部劳改干部学校任教师

1984年7月至1987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硕士学位

1987年7月至1988年6月在国家经委基层政工办工作

1988年6月至1994年5月在北京市税务干部学校任教师

1994年5月至2008年9月在国家税务总局政工办、办公厅工作,先后任综合处副处长、新闻宣传中心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督查处处长(期间:2001年10月-2003年10月在四川省绵阳市国税局挂职任党组成员、副局长)

2008年9月至今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任党组成员、副局长。

二、工作分工:

协助党组副书记、局长弯海川同志管理计划财务处的工作,协助政治部主任管理全区地税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扶贫工作,分管区局机关党委工作。

念学剑-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一、工作简历:

1976.02-1978.03 新疆军区36141部队战士

1978.03-1983.07 新疆军区36141部队排长、政治处干事

1983.08-1984.10 新疆军区36141部队政治部组织干事

1984.10-1986.02 新疆军区36141部队炮兵连指导员

1986.02-1989.10 新疆军区36141部队政治部宣传干事

1989.10-1996.01 新疆军区政治部宣传科长

1996.02-1997.07 新疆伊吾县人民武装部政委、县委常委

1997.09-1998.06 转业至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工作

1998.06-2000.03 任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2000.03 -2002.02 任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党组副书记(主持党组工作)

2002.02-2007.04 任昌吉州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

2007.04-2010.01 任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主任

2010.01 至今任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2007)

按照农业税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并列入国家预算收入的农业税税额。亦称依率计征税额。农业税正税额是按照农业收入计算的,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常年产量为标准,常年产量一般一定几年不变。有了每亩常年产量和亩数就可以得出计税农业收入,再根据税率就可以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农业税(正税依率计征税额)=计税土地面积(亩数)×每亩常年产量×税率。若有减免税,计算公式则为:应征税额=依率计征税额-减免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农业税条例的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随同农业税正税征收的一种地方性附加收人。地方附加一般不超过纳税人应纳正税的15%。在种植经济作物比较集中、收入较高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农业税附加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30%。1961年中央调整农业税负担时,规定附加比例一律降为不超过 10%。1964年,为解决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经费不足问题,中央同意各省增加附加比例,提高到不超过 15%。农业税地方附加是随正税一起征收的,正税减免或增加,地方附加随之减免或增加;办理农业税超征或减免退库时,地方附加随正税同时办理。除国家规定征收的农业税地方附加外,任何地方不准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加征附加或搞摊派。农业税附加原属预算外资金,从1996年起纳入财政预算。其管理使用原则是先筹后用,不同时期有不同用途,主要用于兴修乡村桥涵、道路,中小学校舍修缮,兴建水利工程等地方公益事业。

农业税优待减免

为鼓励开发农业资源,对纳税人给予的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照顾。按照农业税条例规定,对下列农业收入给予一定的免征农业税的优待:

(1)从农业科研机关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以及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获得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2)对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1至3年;

(3)有计划的移民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3至5年。

农业税灾情减免

在纳税人的农作物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歉收时所给予的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的照顾。由于我国幅员广大,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抗灾能力较弱,每年都有局部地区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业歉收。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的数额,要按照歉收程度来确定。减免的原则是: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至于歉收多少才能得到减免的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业税社会减免

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对纳税人的特殊情况给予的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照顾。农业税的社会减免包括:

(1)对于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及其他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2)对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有困难的老革命根据地,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在保证贯彻减免税政策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减征农业税的照顾。

农业税贫困减免

对因贫困而缴纳农业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的减免税照顾。根据农业税条例第20条的有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所属地区贫困乡(镇)内的贫困户进行减免农业税照顾。贫困减免不同于对贫困地区的减免,后者属于社会减免的范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个体私营生产、经营活动和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以私人出资为主设立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营利性经济组织;所称非公有资本,是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的社会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履行各自职责,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供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进行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教育,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第二章 扶持和服务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市场准入的同等待遇。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均可以生产、经营。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九条 非公有资本可以采取参股等方式从事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中的自然垄断业务,也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从事其他业务。第十条 非公有资本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

符合规定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第十一条 非公有资本可以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向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私营企业转让产权或者经营权。第十二条 非公有资本可以进入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老年服务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

私营企业可以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经济技术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第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具备法定资质的私营企业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执行。

私营企业并购集体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鼓励私营企业创办农业产业化企业。鼓励私营企业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农村道路、农村饮水、农村能源、农村建筑等生产、生活设施。第十八条 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创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受聘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就业优惠。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贫困户、残疾人达到规定数量或比例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在境外投资、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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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3条)

  • liuzea的头像
    liuzea 2025年08月17日

    我是六泽号的签约作者“liuzea”

  • liuzea
    liuzea 2025年08月17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信息”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信息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

  • liuzea
    用户081704 2025年08月17日

    文章不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信息》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