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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法的意义
1、对民事诉讼目的进行研究,有助于民诉法学理论研究的内容的深化,促进民诉理论体系的完善以民诉法学研究对象为基准,可以将其划分为注释民诉法学、对策民诉法学和理论民诉法学。
2、以往我国民诉法学研究主要侧重于注释民诉法学和对策民诉法学,但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条件下,司法实践中的许多新课题单靠注释法学和对策法学是无法解决的,迫切需要学者们将研究的视野更多地转向民诉基本理论的研究。
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内容:
1、保障诉权
2、法庭纪律
三、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2、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3、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4、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的意义
对民事诉讼目的进行研究,有助于民诉法学理论研究的内容的深化,促进民诉理论体系的完善以民诉法学研究对象为基准,可以将其划分为注释民诉法学、对策民诉法学和理论民诉法学。以往我国民诉法学研究主要侧重于注释民诉法学和对策民诉法学,但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条件下,司法实践中的许多新课题单靠注释法学和对策法学是无法解决的,迫切需要学者们将研究的视野更多地转向民诉基本理论的研究。民诉目的论正是理论民诉法学中的核心课题之一,是研究民诉制度的前提和出发点。如何确立民诉目的,直接影响着诉讼主体的确定,诉讼职能的划分,诉讼原则的设立和诉讼模式的构建等。因此,研究民诉目的有助于促进民诉理论向纵深发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1、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
2、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3、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背谬;
4、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渎职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
二、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很多,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的法律门类错误,如应适用行政处罚法却适用了行政许可法。
2、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如应适用甲条,却适用了乙条。
3、适用已经废止、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
4、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如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应适用特别法,却适用了普通法。
任何一个民事审判,法院都会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适用法律从而得出判决结果,才会使裁判结果合乎情理和适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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